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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柳某某诉某省作协主席、作家汪某名誉侵权案评析

2023年4月18日  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qlslllaw.com/

网络亦非法外之地,作协主席微博信口开河也要担责


诗人柳某某诉某省作协主席、作家汪某名誉侵权案评析

 


某省作协主席、作家汪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了影射柳某某在当年的鲁迅文学奖评审过程中“推荐前就到处活动”“把所有评委搞定”的言论,该等言论在网络上不断发酵,柳某某拟以汪某“涉嫌造谣、诽谤,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为由,将汪某诉至法院。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固定案涉侵权事实证据,抓住案件重要关键点,充分论证侵权言论明显指向柳某某,与柳某某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两审法院均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与观点,判令汪某向柳某某公开道歉,并对柳某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有效地消除了网络侵权对柳某某的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名人更要注意自己的网络言行,该案对于网络言论致人侵害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被有关媒体称为“文坛世纪大战”“方柳之争”。


案情简介


柳某某作品《AB》被列人2014516日公布的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目录。20145251046,汪某在其名为“方某”的新浪微博账号上发表博文,内容为“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20145252333分,汪某在其名为“方某”的新浪微博账号上发表博文,内容为“'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东,兄弟并肩。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上述“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东,兄弟并肩”为柳某某作品《C》中的诗句。


汪某的上述两条博文发表后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截至2014528,第一条博文被点赞218次,被转发4007,被评论1195;第二条博文被点赞74次,被转发670,被评论300次。汪某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所发表的针对柳某某的不实言论也通过各种纸面媒体、网络媒体的报道和转载迅速扩散开来。


柳某某认为,在汪某发表诋毁自己名誉的博文之前,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参评鲁迅文学奖过程中获得全票通过,也根本不存在汪某所谓的“靠拉关系通过”“活动跑奖”等情况,汪某借助自己的社会身份、地位和声望,毫无根据地捏造柳某某贿选的不实情况,在拥有326万余名粉丝的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上发表诋毁柳某某名誉的博文,并向媒体发表诋毁柳某某的言论,引发了诸多对柳某某不利的评论,使柳某某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精神遭受很大痛苦,严重损害了柳某某的名誉权。柳某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汪某“涉嫌造谣、诽谤,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为由,将汪某诉至法院。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委托人柳某某固定案涉侵权事实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对网络报道《作家方某曝某人人围鲁奖有“猫腻”》、汪某新浪微博页面、《方某举报诗人柳某某贿选鲁迅文学奖回应:不懂我的诗》《方某称柳某某作品入围鲁迅文学奖丢湖北作协的脸》《她是一个正直的作家不苟同不媚俗》和百度搜索关键字“柳某某方某”“柳某某方某东方今报”等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网络上关于“方某--柳某某事件”的其他有关报道,湖北作家网上“方某”简介、“方某”百度百科资料,汪某新浪微博页面打印件等相关证据。同时,充分论证汪某侵权言论明显指向柳某某,与柳某某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过审理,某区法院认为汪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博文所述之柳某某“把所有评委搞定”,而该博文客观上降低了柳某某的社会评价,对此汪某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认定汪某所发的两条博文侵犯了柳某某的名誉权,柳某某要求汪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后汪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以“汪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评论符合客观真实”等为理由,驳回了汪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争议焦点


汪某于201452510时及2142523日所发的两条博文是否侵犯了柳某某的名誉权。


代理意见


1“文艺批评”评价的是文艺作品的好坏等,不应针对作者的品行等方面。汪某发表的案涉不实言论与“文艺批评”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其发表的案涉不实言论并非“文艺批评”,而是“人身攻击”。


2. 柳某某“办诗歌研讨会”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和活动,举办诗歌研讨会的时间距离鲁迅文学奖评选的时间最长的超过两年,最短的也有三四个月,柳某某其时根本不知道将来的评委是谁,更不可能通过不正当的“跑奖”“拉关系”去“搞定所有评委”,柳某某的前述行为和活动目的与汪某前述所指明显不同。


3. 尽管汪某在所发表的两条博文中没有指名道姓,但该等博文实际上是有的放矢的,后一条博文中所引用的两句诗文足以使人轻易识别出其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柳某某。如果汪某没有发表上述两条博文,网友、媒体就不会将矛头指向柳某某。而且,在转发、回复网友评论过程中及事后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汪某更是直接承认和指称她说的“跑奖、贿选”诗人就是柳某某。


据此,汪某发表案涉不实言论是造成公众对柳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和重要原因。


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101(现《民法典》第1024)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案应结合案件事实来审查案涉博文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是否降低了柳某某的社会评价,进而作出认定。


其一,汪某于201452510时所发表的第一条博文虽未直接指出所述诗人为谁,但其于同日23再次发表的博文引用了柳某某作品中的诗句,并指出此类作品不能推荐到中国作协参评鲁迅文学奖。两条博文内容相结合实际已共同指向柳某某具有特定指向性,一般公众通过网络信息渠道即可直接获知汪某博文所指诗人为谁。故汪某以“没有指出柳某某姓名”为由,抗辩其不构成侵权欠缺依据。


其二,关于汪某博文述及主要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案涉博文的主要内容为柳某某在参选鲁迅文学奖作品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把所有评委搞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汪某主张其博文陈述为事实,其对发表的博文与事实相符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汪某虽提交了吴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书面证明,但上述证明的出具人均未出庭作证,且从内容上看不能直接证明汪某博文所述之“把所有评委搞定”。


关于汪某所提交的柳某某举办研讨会的新闻报道,柳某某否认知悉评委名单,本案中汪某亦无证据佐证柳某某举办研讨会时已知悉评委名单并以参评为目的举办研讨会。至于对柳某某的访谈报道,柳某某在访谈报道中并未确认其参评时“搞定”参评评委,故亦不足为据。汪某提交的他人对柳某某作品的评价的证据,属于个人对柳某某作品的看法,此并非案件审理之焦点。综上,汪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博文所述之柳某某在参评推荐时把所有评委搞定”。


其三,汪某在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微博账号上发表柳某某“把所有评委搞定”的言论,此客观上降低了柳某某的社会评价。


综上所述,汪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博文所述之柳某某“把所有评委搞定”,而该博文客观上降低了柳某某的社会评价,对此,汪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汪某所发的两条博文侵犯了柳某某的名誉权,柳某某要求汪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一个人享有保护其名誉免于不当侵犯和伤害的权利,这恰恰反映了我们所秉持的有关每一个人不可或缺之尊严和价值的基本信念,这一信念根植于任何一个体面的、有秩序的自由制度之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名人更须注意自己的网络言行,把握言论自由的尺度,任何利用网络对他人实施人身伤害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要恰当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一味支持言论自由的理论都是片面和有缺陷的,既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没有切实的实践意义。




文章来源: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梁超浩[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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