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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程纠纷的种类有哪些?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2019年3月21日  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qlslllaw.com/

  建设工程对我们的生活的生活的作用非常重大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工程量比较大,并且工程是比较复杂的,一般来说,需要进过专业培训的人才可以进入这一行业,并且此行业的风险相对来说也是非常大的。那么,工程纠纷的种类有哪些?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梁超浩,重庆两江新区知名律师,重庆建筑工程律师,擅长办理建设工程类型的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梁超浩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其工作业绩连年突出。目前,梁超浩在建设工程专研较深,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项纠纷、工程补偿纠纷、工程款追回纠纷等等。以当事人的权益为第一位,以当事人的完善法律服务为第一位,致力于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2019年工程纠纷的种类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少见,一般由发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为由拒付勘察费而引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升级或降级。 由于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为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之予以监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之间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条的规定,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最科学、最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

2019年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梁超浩,重庆两江新区知名律师,律师的丰富实务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使得梁超浩在业务处理上十分出色。其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被众多当事人所称赞。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抱有十分的热忱与细心、专业的去处理,使得当事人可以获得最大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