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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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律师成功为施工单位索回工程款

2017年11月22日  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qlslllaw.com/

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北京某建筑公司为北京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厂房。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为该工业公司完成了工程施工义务。该工业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多处漏雨现象,迟迟不能通过验收。但是在工程完工后,该工业公司的机械设备就已经搬进了厂房(已经投入使用)。p>

北京某建筑公司找到本律师,问能否要回工程款本律师在确认该工厂工业公司已经开始使用后,就告诉建筑公司:“从你公司陈述的案情来看,基本上能够确定,工程款能够要回,但本律师不保证肯定胜诉”(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承诺肯定胜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业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该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后才付工程款,由于工程没有通过验收,因此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同时该工业公司提出,建筑公司拖延工期,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向支付违约金15万元。p>

本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工程未尽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同时本律师指出,工业公司要求北京某建筑公司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应当提出反诉,在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违约金要求。p>

最终,两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令工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工业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也因为没有提出反诉,未被法院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