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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工程结算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拒不履行检察院辩护意见书是怎样的?

2020年12月19日  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qlslllaw.com/

  梁超浩,中山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0工程结算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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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末,社会上就会出现因为诸如工程欠款引发的工程结算纠纷,这些纠纷大都是与老板沟通未得到切实解决。许多工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向老板进行起诉,通过打官司强制要求老板还款。下面就整理了工程结算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及写起诉状的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住址:xxxx,联系方式: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人,现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人民币xxxxxx元;

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xxxx年x月xx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被告xxx将xx市xx家园的混泥土分项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其要求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xxxx年x月xx日完工交付。工程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的壹万壹仟捌佰元整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直至xxxx年x月xx日被告也未能支付余款,而仅向原告出具了xxxxx元工程款欠条。现被告借故逃避追债,并明确告知原告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已未能联系上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如实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如实履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月xx日

起诉状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原告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是诉讼请求,工程款案件一般是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多少元,并且从什么日期开始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部分主要是事实和理由,简明扼要说明什么时间签订了什么合同,原告具体完成了施工并且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是否投入使用,截止起诉拖欠多少工程款。因为被告没有支付,所以起诉到法院。

以上就是工程结算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及注意事项。在这提醒大家在写民事起诉状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原告和被告各类信息的准确性,诉讼请求要合理,明确注明具体数额,另外,事实和理由要列举合同协议的条例,合乎逻辑,提供的证据可靠正确,有关于日期的尤其要仔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越秀区律师。

拒不履行检察院辩护意见书是怎样的?

一、拒不履行检察院辩护意见书是怎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瞿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一审诉讼活动及详细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和其他程序及司法管辖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1、本案由一个民事执行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启动应是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X区公安分局立案的依据是福建龙岩某工程机械公司2005年5月12日的报案。X区公安分局在2005年6月2日立案侦查后为搜集证据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相关执行案件的材料,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回函中也仅是表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根本没有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X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意思表示,更无作出法律规定所必须的移送案件决定书。可见,X区公安分局无权自行启动本案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公诉人称“公安机关亦可根据受害人的举报立案侦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固然是其法定的权利,但X区公安分局作为侦查机关应当知法、守法,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立案侦查,也应告知当事人请求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或应当建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只有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移送案件的决定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方可立案侦查。

辩护人对此问题多次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但一审判决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未在判决中作出阐述、说理和评判。辩护人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先对司法启动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作出认定,方可对本案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2、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承办司法机关应当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的四个犯罪行为:其一,将15万元货款私自转移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二,在湖州伪造的一份款项461800元的虚假欠账单;其三,隐匿存放在其公司仓库的装载机配件的事实;其四,转移车牌号为浙A64160工具车。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杭州市,而不是发生在龙岩市X区。因此,龙岩市X区的司法机关无权管辖本案。

公诉人称上诉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龙岩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犯罪结果地在龙岩。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主张是错误的:首先,即使如公诉人所称上诉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龙岩市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那么也只能说龙岩是犯罪结果的影响地而不是结果地;其次,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明确规定的是“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而不是如公诉人所称的移送“犯罪结果地”。

一审人民法院也同样未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问题认定就对本案进行实体判决,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3、上诉人没有在逃而是在工作单位正常上班。2005年7月5日X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刑拘上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4、本案未经法定的司法拘留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采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115条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117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121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12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然是基于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才能产生。因此,上述法律特别强调:

1、拘留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3、采取拘留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