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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的方式 包工头招用的小工受伤算工伤吗?

2020年12月21日  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qlslllaw.com/

 梁超浩,中山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的方式

建筑工程是个相当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面非常广,所以在项目中分承包的方式已经非常常见,那么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涉及到的规则及法律法规会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项目分承包方式


  分包商与总包商都以法人的身份签署分包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益。由发包职能部门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承揽总包项目的分包工程,签定分包合同,在法律约束下,对分包商的激励、处罚、控制将与行政关系下的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难度有所增加,但却强化了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也可以视为一种内部的合同,而分包是一种外部合同,违反内部合同只会引起轻微的处罚,而违反外部合同,就可能带来诉讼。所以我们必须非常的重视合同管理。 项目应建立专门的合同文件管理系统,此工作对总包、分包商均有重要意义。合同事件程序化管理一般包括,合同前期管理程序、合同执行管理程序、变更控制管理程序、索赔程序等。


  一、合同类型按合同支付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


  1、总价固定合同是以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发包的方式,适用于工期不长,工程施工内容明确的项目。承包商需要承担大量的风险,可能会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这种合同方式在规模较小的工程中应用较多。业主大多采用此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将风险转移到总包商身上,总包商也可以用这种形式将风险转移到分包商身上。


  2、单价合同是以估计的工程量为依据,而计算出的合同价格的发投标者只填报单价,包方式。项目结束后,按实际量结算。


  3、成本补偿合同也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指业主在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后,再按实现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管理费用及利润。这种合同方式灵活机动,应用的巧妙的话,可起到非常好的激励作用。


  二、分包合同包括的内容。


  1、分包计划:是总包商应在对业主的投标期间,就着手拟订项目的分包计划,初步确定工作范围、数量、开竣工时间等。若中标,则对分包计划进行修正和细化。制定分包计划可将项目的工作进行细化管理;可便于送业主审核和协调指定分包;能在前期了解项目成本,分包计划应与项目进度计划紧密结合,应与项目工作分析结构内容相一致。


  2、确定合同范围:根据分包计划,便可对分包工程进行合同内容确定。


  三、合同执行阶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执行阶段的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实质是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努力促使合同乙方按合同要求认真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


  四、对合同范围的管理,有下列管理过程来实现。


  五、合同支付应在合同签定时确定。


  六、风险和保险风险分担应在合同订立时确定。


  一般总包方在发包时将风险转移到分包商身上,一般采取措施为:


  1、索赔时总分包双方都可运用的武器。一般索赔在发生索赔事件28天内要发出索赔通知,随即提报索赔资料,42天内报送完整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包括:概述事项、索赔根据、索赔量计算内容、索赔证据。注意索赔的时间效力,如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赔偿将被解除。无论总包还是分包,当发生可以进行索赔的事件时,应当有进行跟随记录的习惯,不论归属,应先采取同期记录的方式,收集证据。


  2、争端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必然会发生争端,解决争端应在合同订立时就争端的解决程序和规则达成协议。争端发生可寻找第三方予以裁决,第三方的选择应得到双方认可。


  3、仲裁,当争端在第三方裁决后,不能解决,则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直至法院诉讼。


  七、合同文件管理系统建立是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包工头招用的小工受伤算工伤吗?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施工中,包工头招用的小工受伤,承担的主体是建筑公司还是包工头要不要通过工伤认定、还是直接到法院起诉



  一、小工受伤后,存在工伤与雇员受损两种案由选择,区别较大:


  1、维权程序复杂性、周期不同


  雇员受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最多经过两审可以得到生效判决,期限相对较短;工伤则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赔偿仲裁,维权周期较长。


  2、赔偿范围和金额计算方法不同。以死亡为例:


  按工伤计算,最主要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按雇员受损计算,最主要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的20年计算。


  3、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赔偿主体为建筑公司,而雇员受损一般由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承担连带。


  二、以往的法院判决中,按工伤处理的居多


  因包工头实力有限,大多数小工选择按工伤处理,绕开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很多人民法院都确认小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了工伤,并按工伤标准判决赔偿金额,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包括: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的单位;。


  三、最新规定:包工头招用的小工受伤不再按工伤处理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新理念:;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


  上述《纪要》62项明确规定:;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昆明中级法院在一个生效判决中阐述了同样的裁判理由:;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为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包工头雇佣的小工,其具体工作安排与工资发放均由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系分包关系,故建筑公司与小工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小工受伤后,今后正确的维权路径是:


  1、按雇员受损直接向法院起诉;


  2、赔偿标准按人身损害赔偿方法计算,不再套用工伤标准;


  3、主体:要求包工头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