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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的起因有哪些

2020年12月19日  中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bqlslllaw.com/

 梁超浩,中山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那么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规定,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三、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建筑工程索赔的起因有哪些

  建筑工程索赔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演变成了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建筑工程索赔不同于“罚金”和“赔偿”,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它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那么建筑工程索赔的起因有哪些呢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一、建筑工程索赔的起因有哪些


  1、发包人违约


  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管理失误等。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2、合同缺陷


  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3、合同变更


  如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项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4、工程环境变化


  工程项目本身和工程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的变化都会导致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样,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工期和费用变化,承包商可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5、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自然事件及社会事性,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罢工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程的不利影响,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合同范围内未明确说明,但对施工造成费用和工期增加;施工过程设计有误对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变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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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工程索赔的分类


  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三、建筑工程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索赔作了较大的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


  1、索赔的条件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2、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条执行。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索赔的起因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建筑工程索赔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工程实施中是很普遍和寻常的事情,但是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这使得他们对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不强。面对这种情况,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