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浩,中山建筑工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首先,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然后,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最后,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资料
申报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必备资料
1、申请;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土地证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6、1∶500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7、规划方案图纸及电子文件;
8、各类技术评估论证报告;
9、三维数字地图电子文件。
申报建筑施工图核准阶段必备资料
1、申请;
2、土地证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筑施工图4套及电子文件;
4、建筑核位红线图6套及电子文件;
5、建筑效果图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6、《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确定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回执。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图核准通知;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缴讫收据或减免缓审批文件;
3、办理人防工作联系单回执;
4、《建筑红线定位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办理的法律知识。综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业主前往当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资质情况;
施工能力;
社会信誉;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上述内容对签建设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上文的相关事项,可以避免掉一些